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受李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李XX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经过会见李XX本人,并通过今天的庭审的质证,我们对公诉人起诉李XX开设赌场没有异议,但认为李XX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李XX有坦白的情节。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李XX在第一次接受询问的时候就已经将自己参与赌博的全部经过和负责组织赌博的全部人员向公安机关反应,也非常配合公安民警的工作,指认作案现场。这都表明了李XX有坦白的情节。
二、被告李XX只是负责人之一,并非主要负责人。
原来该地方就有人自发赌博,但是没人组织,后来小林开始组织,要求抽水,由于人数慢慢少了,小林才要求李XX加入,负责找些老乡过来赌,实际上,李XX是2007年10月24日才开始加入的,加入时根据各方的情况,小林、向某国、向某荣各占25%,李XX和强牙共占25%,而且李某锋和看风的人全都是小林叫来的,刘志凯是因为大家都知道他会派牌才叫他的,并非李XX一人雇请,李XX只是负责参赌而已,因此,李XX只是负责人之一,却并非主要负责人。
三、认定抽头渔利总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恰当。
公诉人认定几被告抽头的渔利11.96万元,主要是依据李某锋的笔记和房屋的租赁时间来推断开设赌场的时间,辩护人认为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笔记本是李某锋自己一人的记录,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参赌人员的全部情况;2、笔记本最早记录的是2007年10月10日的赌博情况,与事实不符,因为他们高某租赁房屋的时间是10月16日,之前李XX等人不可能再此开设赌场;由此证明李某锋记录的不全是李XX等人的抽水渔利情况,有可能是他自己以前参赌抽水的情况。3、10月16日不能认定为是李XX等人开设赌场的时间,因为这只是公诉人的推断,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支持,而且,高某的供述也提到10月16日是李XX叫他租房,而且也没给钱给他,如果高某的供述属实,那么至少高某在当天是没见到李XX等人,也不可能在当天就立即开设赌场,至于租赁该场地多长时间才开始聚赌,这需要其它证据来佐证。另外,高某为了推脱责任,其供述是否属实有待考证。辩护人认为,认定开设赌场的时间应该认定为10月24日,因为从这个时间开始李某锋的供述才能与李XX的供述互相印证,因此10月24日之前的数不能计到李XX身上,实际上李XX参与抽头渔利的只有四、五万,并没有达到11.96万元这么多,希望法庭能够从证据角度来分析这问题。
四、被告李XX等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李XX虽然涉嫌开设赌场,但毕竟时间比较短,而且只是组织一些老乡参赌,赌博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并没有形成规模,涉案的金额也不算大,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请法庭考虑其情节,从轻处罚。
五、被告李XX属于初犯,且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的表现。
被告李XX原来是帮人家运砖的,2005年10月份的时候受过伤,左脚到现在为止均不能完全恢复。本人在南海看守所会见李XX时,李XX表示自己受伤后,休养期间,由于不能直接参与体力劳动,受小林的教唆,被非法利益蒙蔽了双眼,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法律后果,经历了这几个月的铁窗生涯,现在已经对所犯的罪行表示深深的忏悔,希望法院能考虑到李XX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李XX归案后有坦白的情节和悔过的表现,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希望法庭能酌情其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洪映辉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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