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
25年,终还清白!如今,当一份沉甸甸的判决送达白春荣老人手上,她不禁百感交集。25年前,她因盗窃被判刑八年,伴随着刑期执行直至结束,她也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去年,年近五旬的她向法院申请再审,佛山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再审判处白春荣无罪。面对“迟到的公正”,佛山中院方面昨日表示,目前暂未获悉白春荣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老人申请,法院将依法受理。
【案情】
被判8年她坚称无罪
1988年,白春荣23岁。在这个花样年华,她却面临着盗窃指控。
据原指控,1988年10月27日、28日,白春荣先后窜到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5号、6号、8号布店,共盗窃到布匹1102米,价值4127.57元。同年,原南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白春荣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白春荣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偷东西。最后,法院认为她这是拒不认罪,应从严处罚。根据当时刑法相关规定,白春荣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然而,尽管已被判刑,但白春荣依旧坚持自己无罪。为洗脱罪名,白春荣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直至去年,白春荣向佛山中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起尘封了25年的盗窃案得以重新展现人们面前。
【疑点】
1
由始至终无目击证人
佛山中院再审发现,对白春荣的指控中,由始至终没有证人亲眼目睹其实施盗窃布匹。但对白春荣不利的是,受害店铺店主事后均指认从她身上扣押的布匹正是店内失窃物,而案发前她也曾在受害店铺出现过,且只能对其中一包布提供购货收据。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尽管白春荣在多次供述中,对涉案布匹的来源供述有出入,但当时的侦查机关却没有对其所述的布匹来源进行核查,因此不能排除白春荣合法购买布匹但未开收据的事实。
佛山中院同时认为,当时的辩认程序亦存在重大瑕疵。因为受害人的陈述均是在抓获白春荣并起获赃物之后所作。从内容上看,也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盗窃。此外,受害人都是先看赃物再辨认,从而认为白春荣就是盗窃自己布料的元凶。
【疑点】
2
弱女子如何偷运布匹
此外,令法院不解的是,除8号店店主外,其余受害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失窃,均是在白春荣卖布的1号布店发现本店经营的布匹后再核查确认。由于案发地当时是布匹市场,市场内各类布匹种类数量繁多,白春荣“所盗”布匹店主凭肉眼一般难以识别。
另一值得推敲之处则是,根据原审认定事实,白春荣分别在江浦中路6号布店与8号布店共盗窃布料后,雇请拖拉机在5号布店将涉案布匹运至1号布店存放。而按照附卷案发时布店分布图显示,6号、8号布店在江浦中路右边,5号布店在江浦中路左边,白春荣作为一名弱女子,究竟是如何将共达90公斤重的布匹在不被他人发现的情况下,快速转移至5号布店门口?
随着法院再审,案情也出现有悖常理的情节:1988年10月27日,白春荣在5号布店“盗窃”一包布后,就携带“赃物”到隔壁1号布店卖布,并因价格问题与1号布店店主发生争执,5号布店店主闻讯随即到1号店帮忙计算金额,但其并没有发现自己的货物被盗。
【纠错】
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在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便推断出白春荣实施了盗窃布匹行为,认定证据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待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怀晓红说。
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也认为,从证据上看,认定白荣春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法理上看,认定白春荣构成盗窃罪的法律依据不足。为此,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
对于这样结果,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坦陈:“判对了,我们要敢于坚持,判错了,我们要勇于纠错。”他表示,下一步将公布此次再审判决,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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